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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法系列:你了解开设赌场罪吗?
来源: | 作者:pmo741bbd | 发布时间: 2021-05-20 | 233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
  


       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、开设赌场、以赌博为业的行为。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,并有人实际使用,就成立本罪既遂,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。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,并与赌博为业的,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。


一、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

1、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,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


2、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并且以营利为目的。即行为人聚众赌博、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,是为了获取钱财,而不是为了消遣、娱乐。


3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。


4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、以赌博为业和开设、经营赌场的行为。


二、开设赌场罪的行为认定

      该赌场归谁所有、由谁管理、受谁控制。对于赌场的所有人、经营者开设、经营、管理开设赌场的行为自然是开设赌场犯罪。



三、网上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

       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、数据,组织赌博活动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“开设赌场行为”:


1、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;


2、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;


3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;


4、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。

       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:

1、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;


2、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;


3、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;


4、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


5、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


6、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,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;


7、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;


8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

四、如何认定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?

(一)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空间、通讯传输通道、投放广告、发展会员、软件开发、技术支持等服务,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;


(二)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,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;


(三)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、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。


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。



 实施本条**款规定的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行为人“明知”,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:

(一)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,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;


(二)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空间、通讯传输通道、投放广告、软件开发、技术支持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,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;


(三)在执法人员调查时,通过销毁、修改数据、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;


(四)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。

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,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,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。



联系人:何渊智主任律师

瑞科热线:18922458431  1892249859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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